清代刑法本是依据明代刑罚而定的,但在严刑中废除了腰斩、廷杖两刑,表面上有所减轻,实际仍非常残酷。

清代的斩立决、绞立决犯人由各府、厅、州、县审讯,有情节重大、罪不可赦罪名者,行刑时罪犯由监狱提出,讯明姓名、验明身首,当堂赏以酒、肉、饭食各一碗,届时一声炮响,刽子手举刀一挥,人头落地,取其首悬挂于市南门城墙 或三牌坊枭首示众。

死刑罪中的斩监候与绞监候判定其罪后,仍须等待到每年秋季,汇入秋审案中,由皇帝裁决,才有免死的希望。

这张照片是在1900年,天津,监狱外面。持枪者是八国联军的日本鬼子狱警。

云南边境州县初审定的犯人须用囚车送到昆明复审,通寄于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监(即 按察司监狱),人犯到齐后,按察使报知云南巡抚院,巡抚定期在按察使署,兵差押着一班身着赭色囚衣,项系铁链,脚带镣铐的犯人锒锵 而入,升堂审录。

当时的刑具亦很残酷:比如施予流罪的犯人通常为其他省充军到云南服刑者,被锁系在一根高与人身相等、重约三十斤的铁杆上,铁杆的两端各有一孔,孔内套着两节铁链,上头的铁链有一个大铁圈套住犯人,下头铁链则锁住犯人脚镣,日夜怀抱铁杆被关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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